(2017)赣1030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敏、应钰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应钰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昌县。被执行人应钰富,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张敏与应钰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钰富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应钰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已于2015年6月17日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应钰富所有的位于广昌县旴江镇子暄南路3、8、11号的〔广房权证(2008)旴字第014128、014120、014125号〕店面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