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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1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樊兆进、曹金玲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兆进,曹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兆进,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曹金玲,女,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申请执行人樊兆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金玲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723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金玲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扣划至成武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武支行。账号37×××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