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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柳彩云与张成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彩云,张成龙,王彪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初3446号原告:柳彩云,女,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欣、贾志强(实习),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龙,男,汉族,1950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彪,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彩云与被告张成龙、第三人王彪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