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5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何云与任承旺、梁维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何云,任承旺,梁维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财保83号申请人马何云,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任承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梁维花,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马何云与被申请人任承旺、梁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30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任承旺、梁维花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何云所有的位于长风西街16号太原万国城MOMA第X幢X层XXX【预售许可证号:(XXXX)并商房预售字第XXX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侯慧慧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谢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