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焕让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焕让,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007号原告郑焕让,男,1942年9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李伟,男,1960年7月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焕让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焕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5元,由原告郑焕让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