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焕让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焕让,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007号原告郑焕让,男,1942年9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李伟,男,1960年7月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焕让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焕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5元,由原告郑焕让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