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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7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马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马红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994号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华府天地购物中心2F-A2室)。法定代表人:刘登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强,该公司员工。被告:马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马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代理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   玉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