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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祝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盖某某,王某某,祝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084号原告:于某某,男,住喀左县卧虎沟。被告:盖某某,女,住喀左县卧虎沟。被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利州街道。被告:祝某某,女,住喀左县利州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祝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某、盖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治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