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祝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盖某某,王某某,祝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084号原告:于某某,男,住喀左县卧虎沟。被告:盖某某,女,住喀左县卧虎沟。被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利州街道。被告:祝某某,女,住喀左县利州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祝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某、盖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治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