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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8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卓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109号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滨路9号“九龙滨江”10号楼3层部分区域。负责人:朱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卓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生,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清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