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8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卓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109号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滨路9号“九龙滨江”10号楼3层部分区域。负责人:朱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卓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生,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清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