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宋峥杰、张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峥杰,张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财保32号申请人:宋峥杰,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张辉,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宋峥杰与被申请人张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3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3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