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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徐某某、杨某、湖南省丰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钟某某,徐某某,杨某,湖南省丰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汤某,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杨某,女,1983年9月24��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湖南省丰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西湖镇新民社区西湖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徐某某、杨某、湖南省丰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12552.0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汤某送达举证责任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因查封顺序在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某某、徐某某、杨某、湖南省丰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