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754燕华伟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华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75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燕华伟,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2010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16日假释期满;2017年3月8日因嫖娼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四日。2017年3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燕华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苏0583刑初80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燕华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燕华伟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燕华伟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燕华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燕华伟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刑初8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蒋峻审判员秦四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敏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