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2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储金苗、储爱平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金苗,储爱平,汪义革,吴建军,王志,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201号之二(2017)皖0828执241号之二(2017)皖0828执242号之二(2017)皖0828执244号之二(2017)皖0828执2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储金苗,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储爱平,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汪义革,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金苗等五人申请执行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于2017年4月5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原金山廊桥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位于岳西县天堂镇金山廊桥二楼未出售的454.5平方米的门面房(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岳公房字第××、1××8、1××9、1××0、1××1、1××2、1××3、1××6、1××7号)产权证过户至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原金山廊桥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