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爱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900号之一被执行人黄爱民,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执90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爱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爱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41.4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