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3285号
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
法定代表人:张风文,行长。
被告:彭传忠,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赵福玲,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李伟,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秦正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姚纪柱,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孙四菊,女,195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张风昌,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李爱云,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告彭传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金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