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清高与潘航、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高,潘航,李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072号原告杨清高,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潘航,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李蓉,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高诉被告潘航、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高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清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清高负担。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