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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郭燕与刘运中、李畏烨、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张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刘运中,李畏烨,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张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180号申请人郭燕,女,生于1980年9月29日,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刘运中,男,生于1950年5月23日,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李畏烨,女,生于1963年6月21日,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被执行人张传坤,男,生于1963年9月13日,汉族,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郭燕与刘运中、李畏烨、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张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运中、李畏烨、四川省阿尔���建设有限公司、张传坤银行存款2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