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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黄务强、何作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务强,何作富,韦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黄务强,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证件号码452423197502080850。被执行人:何作富,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证件号码452423197007130814。被执行人:韦肇萍,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证件号码45242370051908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务强与被执行人何作富、韦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海云审判员  黄庆平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