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莫某军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刑初187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军。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军因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莫某军有漏罪,其多次在深圳市内流窜作案,盗窃商铺的财物,具体如下:一、2016年2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莫某军窜至罗湖区草铺丰湖大厦2072档口,秘密窃取店主余某贤放在店内茶几充电的一部土豪金色iphone6-plus型号手机,后逃离现场。二、2015年3月26日17时至18时许,被告人莫某军窜至罗湖区田贝四路金星建材78号店铺,秘密窃取被害人郭某婷放在小凳子上充电的一部16G白色iphone6型号手机,后逃离现场。三、2015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军窜至龙岗区布吉百合新城一期21号店铺,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惠放在桌子上的一部64G金色iphone6型号手机,后逃离现场。四、2014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军窜至福田区上沙龙秋村2巷11号1楼温暖花坊内,秘密窃取被害人黄某苑放在桌子上的一部白色iphone5型号手机,后逃离现场。2017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民警在韶关市乐昌监狱门口,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莫某军抓获。经鉴定,涉案被盗一部iphone5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2684元;被盗一部16G白色iphone6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4148元;被盗一部64G金色iphone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5286元;被盗一部土豪金金色iphone6-plus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4199元。综上,涉案价值合计人民币1631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莫某军判处一年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莫某军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提出本案是之前的漏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坦白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书记员 吴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