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焦美晶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美晶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美晶,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宏鑫,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美晶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高静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美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美晶因对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针对其离婚案中的住宅及分割财产所作出的裁判不服,自2013年起多次进京上访。2017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焦美晶利用全国两会为节点,窜至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人大办公楼对面主辅路之间绿化带处,用事先准备好的围巾、塑料凳以上吊自杀的方式以博得重视,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焦美晶,宣读了证人证言、提供了相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焦美晶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焦美晶辩解:我并不是对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针对我离婚案件的住宅及分割财产所作出的判决不服才上访的,我上访是因为2013年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我的社保工资,我没有生活来源才上访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焦美晶当庭认罪,可以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焦美晶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焦美晶因对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针对其离婚案中的住宅及分割财产所作出的裁判不服,自2013年起多次进京上访。2017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焦美晶利用全国两会为节点,窜至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人大办公楼对面主辅路之间绿化带处,用事先准备好的围巾、塑料凳以上吊自杀的方式以博得重视,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载明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上吊使用的围巾、塑料凳;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载明被告人焦美晶离婚案件中住宅及财产分割情况;账目,载明被告人焦美晶社保工资明细。银行账单,载明被告人焦美晶社保工资转款情况。情况说明,载明文庙街道对被告人焦美晶的救助情况及被告人焦美晶此前进京上访情况。辨认笔录,载明贾某辨认焦美晶的过程。破案及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焦美晶到案情况。证人贾某证言,证实我当时站在西城区前门西大街人大办公楼对面的主辅路之间的绿化带里,双手拿着我提前准备的条幅打开,当时我旁边还有一个女子,她拿着凳子和白纱巾,我打开条幅的时候,她在我后面登上板凳,把白纱巾挂到树上,双手拽着白纱巾把脖子放在白纱巾里面,民警发现我后,我就自己把条幅收起来了。证人马某证言,证实我是大栅栏派出所的民警,今天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前门西大街一线执行巡逻任务时候看到所里民警宋某在人大办公楼对面南侧隔离带的绿化带查获了两名上访人员。男的打出一块写着“冤”字的白布,女的用一块白色的长条布系在树上,脚下踩着蓝色的塑料凳子。证人宋某证言,证实是大栅栏派出所的民警,今天在巡逻的时候,发现一名女子在人大办公楼对面南侧机非隔离带绿化带内把一把白色的围巾系在了树上,脚下踩着一个浅蓝色的塑料凳子,脖子伸进了围巾系好的套里,准备上吊,旁边还有一名男子打出了一个白色条幅,上面写“冤”字,嘴里还不停的喊冤,这时我马上跑了过去,一把将准备上吊的女子抱了下来,这时我所民警马某也跑了过来。经了解,这二人为吉林上访人员,后我和马某将二人带回大栅栏派出所。证人耿某证言,证实我是吉林市昌邑区政府文庙街道办事处的接访人员,今天我们街道的一个上访人员焦美晶在天安门广场附近非法上访,以上吊自杀方式上访,被大栅栏派出所的民警查获。焦美晶是我们当地的老上访户了,因为她和前夫离婚时,法院把她前夫婚前购买的房子判给她的前夫,她不服,认为自己应该分到这套房子。去年她还去了中南海周边上访,我们劝她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不要总是闹访、非访,她就和我们提条件,不是要法院把房子改判给她,就是向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钱要物。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在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社区工作。焦美晶和姚长顺离婚后,两个人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昌邑法院判决后,焦美晶认为昌邑区法院判决不合理,上访要告昌邑区法院。2017年两会期间,焦美晶去北京非访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7年3月6日我们社区就知道焦美晶在北京非访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了。在焦美晶上北京上访前,我们电话联系过焦美晶但是电话没有接通,上门几次她家也没有人,我们都是通过了解邻居知道焦美晶是否在家。2014年的时候,焦美晶因为昌邑区人民法院冻结了她的养老金账户,称自己有病,快活不了了,需要街道救济,如果不救济的话,她就要到北京了,街道害怕焦美晶去北京非正常上访,造成恶劣影响,就给焦美晶钱了。证人何某证言,证实我原来是文庙街道书记,现在在档案局工作。我在2013年开始时候就接触焦美晶了,她是一个老上访户。焦美晶和她的前夫两个人离婚后因为焦美晶占据其前夫房子不走,法院判决冻结了焦美晶的养老金账户,焦美晶不服法院判决,就上访告昌邑区法院。2014年2月焦美晶说昌邑区法院冻结了她的养老金账户,每个月只给她留了500元钱,焦美晶说自己快活不下去了,需要街道救济帮助,焦美晶说如果街道不帮助她,她就要到北京上访,之后街道给焦美晶钱了。2014年两会期间,焦美晶还是去北京了,但是没有非访,就是在北京不回来。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在文庙街道工作,焦美晶和他前夫离婚后,焦美晶占据她前夫的房子不还,法院判决焦美晶败诉,并且退出她前夫的房子,焦美晶拒绝腾出,法院就冻结了焦美晶的养老金账户,用于偿还其前夫的房费,焦美晶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平,就上访告昌邑法院。2014年2月初至12月末,文庙街道给过焦美晶5笔钱,就是焦美晶来街道说自己要进京上访,街道给她的钱。焦美晶多次扬言要进京上访,街道考虑到焦美晶多次上访的经历,害怕焦美晶到北京非访,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迫于这种压力,街道就用钱安抚她。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我在昌邑区上海路社区工作,开始接触焦美晶时候是2015年,2015年之前她就上访,一直到2017年。焦美晶和她前夫姚长顺离婚后,焦美晶认为两个人之间财产分割有问题,法院判决焦美晶败诉,焦美晶就认为法院判决不合理,现在就告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年两会期间,焦美晶在北京天安门附近采取上吊的方式,进行非访,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了。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我在昌邑区文庙街道工作,从2014年接触的焦美晶,当时两会期间,她就去北京上访了。2017年两会期间,焦美晶又去北京上访了,而且是非访,具体什么时间去的北京我不清楚。2017年3月6日我们社区就知道焦美晶在北京非访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了。证人高某证言,证实我在昌邑区上海路社区工作,焦美晶和前夫离婚后,焦美晶占着姚长顺的房子不还,法院判决焦美晶败诉,焦美晶不服从法院判决,因此法院冻结了焦美晶的养老金账户,因此焦美晶上访告昌邑法院。后来这个事解决了,焦美晶又以她和姚长顺两个人在婚姻期间两个人的共同财产问题,起诉至昌邑法院,法院判决焦美晶败诉,焦美晶现在又因为这事告昌邑法院。焦美晶现在就是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平,2017年两会期间,焦美晶又去北京上访了,而且是非访,但具体什么时间去的北京我不清楚。证人齐某证言,证实我在昌邑区上海路社区工作。焦美晶和姚长顺离婚后两个人存在经济纠纷,焦美晶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平,所以上访。焦美晶这是大概去北京上访的第4、5次了,其中非访有两次,2016年3月份是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2017年3月份一次是在天安门周边非访。2017年两会期间,焦美晶去北京上访了,而且是非访,具体什么时间去的北京我不清楚。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我在昌邑区文庙街道工作。焦美晶是一个老上访户。第一件事是因为焦美晶和姚长顺离婚后的经济纠纷。第二件事就是焦美晶对昌邑法院的判决不服。从十八大到2017年两会期间,焦美晶都去北京了,其中非访有两次。2017年两会期间,焦美晶又去北京上访了,而且是非访。证人丁某证言,证实我是昌邑法院执行科科长,焦美晶是一个上访户,在昌邑法院有返还原物纠纷的案子,焦美晶与其前夫因为房子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将房子判给其前夫所有,焦美晶不服从判决,拒不腾出房屋。法院判决具体什么时间冻结的焦美晶养老金账户记不清了,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焦美晶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焦美晶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美晶以上访为借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焦美晶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的观点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焦美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美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卫 军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