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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元学与刘中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学,刘中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810号原告:王元学,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银,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友,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峰,新泰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元学与刘中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元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元学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王元学负担。审 判 长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验青人民陪审员  刘春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