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西宁城北银山轻质隔墙板厂与王晓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0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银山轻质隔墙板厂被执行人:王晓晖本院执行的西宁城北银山轻质隔墙板厂申请王晓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晓晖自动履行了义务,履行金额为2219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南文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宝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