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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耿武与王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武,王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武,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成,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华,吉林圣诺律师事物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武与被上诉人王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德成以已与耿武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王德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1091号民事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成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3.50元,由被上诉人王德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0元,��上诉人耿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