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纳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6127号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潘静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雁,女,该公司职员。被告:纳军,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纳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红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