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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翟淑卿、大连永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292执8号申请执行人:翟淑卿,女,1986年7月7日生,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大连永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宝岛路226号。法定代表人:姜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兆侠,男,1959年1月30日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翟淑卿与被执行人大连永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大连永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前按照总欠付工资额8908.17元的70%(6235.71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翟淑卿,现已支付完毕。剩余8908.17元的30%(2672.451元)申请人翟淑卿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翟淑卿缴纳了执行费50元。此案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