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高国莲与张正学、张树安、柴林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莲,张正学,张树安,柴林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高国莲,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大院村二地组被申请执行人:张正学,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大院村柳条沟组。被申请执行人:张树安,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大院村柳条沟组。被申请执行人:柴林枝,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古城镇什力邓村323号。本院在执行高国莲与张正学、张树安、柴林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正学、张树安、柴林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