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广平、王道君等与赵能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平,王道君,王桂芬,赵能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614号原告:王广平,男,1939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道君,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桂芬,女,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赵能军,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平、王道君、王桂芬诉被告赵能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平、王道君、王桂芬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平、王道君、王桂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平、王道君、王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9元,由原告王广平、王道君、王桂芬负担。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