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颜吉志与陈金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吉志,陈金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718号原告:颜吉志,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志坚,永春县达埔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金色,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颜吉志与被告陈金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颜吉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吉志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吉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颜吉志负担。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升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