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孔春和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孔春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民督11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负责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春州,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孔春和,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孔春和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2017年10月11日,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 判 员 张道金法官助理 段云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燕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