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姜成迅、李明匡付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迅,李明匡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姜成迅。被执行人李明匡付华。申请执行人姜成迅与被执行人李明、匡付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滨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欠款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滨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书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