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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姜成迅、李明匡付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迅,李明匡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姜成迅。被执行人李明匡付华。申请执行人姜成迅与被执行人李明、匡付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滨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欠款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滨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书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