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1.上诉人杨文书宇被上诉人海城市腾鳌镇长城孵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书,海城市腾鳌镇长城孵化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2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彬,盘锦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腾鳌镇长城孵化场。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黄士村。经营者:马长成,男,194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向阳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峰,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文书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市腾鳌镇长城孵化场(以下简称长城孵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杨文书提供的录音资料能够证明长城孵化场负责销售的马进已经承认,双方以前存在5批鸡雏的买卖关系,均给鸡雏接种了马立克疫苗,发生争议的两批鸡雏是因杨文书与其讲价就没给接种马立克疫苗。根据《辽宁省家禽家畜防疫实施办法》第七条“家禽孵化场(点)不准利用疫区的禽卵。幼雏出场前,必须进行马立克疫苗接种”的规定,可以确定,无论是按照地方政府规章还是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长城孵化场均应为杨文书购买的两批鸡雏接种马立克疫苗。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够证明送检的样品马立克氏呈阳性,故可以证明长城孵化场没有为该两批鸡雏接种马立克疫苗。杨文书饲养的该两批鸡陆续出现大量死亡,其症状与马立克氏病的潜伏期、发病时间、死亡高峰期等均基本吻合,初步证明鸡死于马立克氏病。如长城孵化场否认鸡的死亡原因,应承担举证责任。故本院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查清鸡死亡原因及损失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杨文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曾 桂审判员 戴艳丽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佳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