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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家子信用社与王英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家子信用社,王英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943号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家子信用社,住所地康平县。负责人任卓亮,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王英海,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家子信用社与被告王英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家子信用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家子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家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家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