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威与吕传宝、刘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威,吕传宝,刘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476号原告:肖威,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伟(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传宝,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刘荷香,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威与被告吕传宝、被告刘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肖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80元,公告费26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6,580元由原告肖威负担。审 判 长 刘毅平人民陪审员 崔丽君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容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