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福生与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生,陈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3565号原告:王福生,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涛,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王福生与被告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陈涛清偿欠款1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本相识,2016年被告经营玉米秸秆生意,原告向被告出售玉米秸秆价值310184元,被告陈涛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偿还了部分欠款,目前下剩160000元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无奈诉讼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陈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福生与被告陈涛系秸秆生意买卖关系,2016年被告陈涛经营玉米秸秆生意时,原告王福生向其出售了玉米秸秆共价值310184元,被告陈涛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福生玉米秸秆款(¥310184.00)叁拾壹万零壹佰肆拾元。此据陈涛2016年9月20日”。后陈涛偿还了部分欠款,下剩160000元一直未能向王福生偿付。王福生多次向陈涛催要未果,遂诉讼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售了玉米秸秆,被告理应向原告及时偿付拖欠的玉米秸秆款160000元,被告陈涛拖欠原告王福生玉米秸秆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的法律责任。被告陈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对原告王福生要求被告陈涛偿付玉米秸秆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王福生要求陈涛支付利息的诉请,应从主张权利的起诉之日2017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王福生玉米秸秆款160000元,并自2017年7月8日起以1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王福生逾期付款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昌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边 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