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64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23969398-8。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丽娟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2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