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车凯薇、范文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凯薇,范文起,陶焕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车凯薇,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范文起,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景县。被执行人:陶焕枝,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景县。申请执行人车凯薇与被执行人范文起、陶焕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报告财产令。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执行到位债权0元,未执行到位债权234045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本案本院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约谈申请人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勇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徐金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