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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肖道强、肖安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道强,肖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肖道强,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肖安礼,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道强与被执行人肖安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肖安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肖道强支付赔偿款19746元,但被执行人肖安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肖安礼存款或合法收入2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权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