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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文芝、刘心(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芝,刘心(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553号申请人:杨文芝,女,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刘心(欣)荣,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心(欣)荣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杨文芝及担保人周在华的工资账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心(欣)荣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申请人杨文芝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担保人周在华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