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文芝、刘心(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芝,刘心(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553号申请人:杨文芝,女,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刘心(欣)荣,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心(欣)荣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杨文芝及担保人周在华的工资账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心(欣)荣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申请人杨文芝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担保人周在华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