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民终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吉棠与陈业隆、林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吉棠,陈业隆,林春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民终1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吉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业隆。原审被告:林春容。宁市万填裕光居委会。系上诉人魏吉棠的妻子。上诉人魏吉棠因与被上诉人陈业隆、原审被告林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6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发现上诉人魏吉棠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上诉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在缴费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吉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娜茹审判员 曾繁桉审判员 张林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