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天亮与林夕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亮,林夕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752号原告:刘天亮,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林夕圆,男,汉族,45岁,现住农安县。原告刘天亮与被告林夕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天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35万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雇佣原告担任珲春绿都置业责任有限公司东北亚物流中心项目C材料员兼施工员一职,约定年薪15万元,共计四年,被告只给付了部分工资,欠35万元工资未给付,于2015年10月11日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款35万元。经本院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天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