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雷波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雷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22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男,生于1991年6月10日,系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严诗梦,女,生于1993年7月20日,系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雷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0日,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屈斌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