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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世军、孙旭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军,孙旭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06号申请人周世军,男,汉族,住山东省。被申请人孙旭日,男,汉族,住山东省。申请人周世军与被申请人孙旭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鲁0281民初36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孙旭日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青岛风景小区40号楼1单元201户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胶房地权市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刘凯所有的鲁号现代轿车一辆。现该已经胶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及担保人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6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旭日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青岛风景小区40号楼1单元201户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胶房地权市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刘凯所有的鲁号现代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辉明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