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海平与高敏、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平,高敏,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509号原告:黄海平,男,生于1981年8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被告:高敏,男,生于1969年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恩施市。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旗峰大道***号。公司注册号422801000019294。负责人:吴瑜。原告黄海平与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损害他人利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黄海平负担。审判员 陈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