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温县宏瑞运输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34号执行申请人:温县宏瑞运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79420357Y(1-1)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南省温县新洛路道路检测中心西邻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60917658X。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男,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司马路与太行路交叉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宏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人温县宏瑞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陕0424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温县宏瑞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15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已给付申请人温县宏瑞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15000元,已由执行申请人温县宏瑞运输有限公司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克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