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行审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荣成市佳友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荣成市佳友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审23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荣成市府西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佳友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崂山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琳。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人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30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佳友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作出荣人社监决字[2016]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佳友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84827.72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佳友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佳友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84827.72元。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虽然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但荣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未于应当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补缴通知,直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理,违反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接到荣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移交的案件后,未充分审查其作出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荣人社监决字[2016]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振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