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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颍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高广明、董仲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广明,董仲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城北新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341226MB0Q19397Q。法定代表人:罗士宣,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蒋雪峰,该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广明,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董仲悦,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高广明、董仲悦为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03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颍上县古城镇政府有青苗补助款,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广明、董仲悦在颍上县古城镇政府的青苗补助款予以冻结、扣留。经查,被执行人高广明、董仲悦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等相关财产信息,已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盛泉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艳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