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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358号原告:张某1,女,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张某2,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张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1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庆红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