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明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417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明朗,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人,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2017年4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盾,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明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明朗及指定辩护人黄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27日下午,魏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吴明朗在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老俞酱卤鸭店附近,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魏某。2、2017年4月25日上午,魏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镇医东路老俞酱卤鸭店对面吴羌山二弄花坛处,由魏某自取。3、2017年4月23日晚,魏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魏某自取。4、2017年4月20日上午,魏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魏某自取。5、2017年4月25日晚,陈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卤鸭店对面小弄堂花坛里,由陈某自取。6、2017年4月21日下午,陈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在德清县乾元某西门红绿灯附近,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某。7、2017年4月20日,陈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卤鸭店对面小弄堂花坛里,由陈某自取。8、2017年4月18日下午,陈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陈某自取。9、2017年4月15日下午,陈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陈某自取。10、2017年4月14日凌晨,陈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溪东街庙对面公共厕所门口垃圾桶边,由陈某自取。11、2017年4月12日下午,陈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卤鸭店对面小弄堂花坛里,由陈某自取。12、2017年4月10日。陈某二次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共计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陈某自取。13、2017年4月24日下午,俞某二次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共计6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共计重约0.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俞某自取。14、2017年4月24日晚,俞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俞某自取。15、2017年4月18日中午,俞某二次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共计7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共计重约0.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先后藏于德清县乾元镇德清县人民医院大门西侧电线杆处、医东路吴羌山二弄花坛处,由俞某自取。16、2017年4月25日晚,俞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俞某自取。17、2017年4月22日晚,俞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俞某自取。18、2017年4月20日下午,俞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6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俞某自取。19、2017年4月13日晚,俞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镇医东路某处,由俞某自取。20、2017年4月12日中午,俞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镇医东路某处,由俞某自取。21、2017年4月11日晚,俞某二次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共计7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共计重约0.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俞某自取。22、2017年4月9日下午,俞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镇医东路某处,由俞某自取。23、2017年4月8日晚,俞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镇医东路某处,由俞某自取。24、2017年4月24日上午,王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王某自取。25、2017年4月11日中午,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指使他人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德清县乾元某西门红绿灯附近贩卖给王某。26、2017年4月15日晚,王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王某自取。27、2017年4月16日晚,王某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王某自取。28、2017年4月21日傍晚,王某等人二次联系被告人吴明朗要求购买共计1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吴明朗将共计重约1.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德清县乾元某医东路公共厕所,由王某等人自取。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明朗位于德清县乾元镇医东路吴羌山一弄33号102室的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44克。被告人吴明朗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吴明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14.8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明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王某、陈某、俞某、罗某、张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发还清单、毒品上缴清单、情况说明、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称重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朗明知是毒品仍单独或者结伙他人进行贩卖,共计重约14.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明朗因涉嫌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带回调查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据此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吴明朗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明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晓芳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人民陪审员 张 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