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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西安西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西安西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财保24号申请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某。被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申请人:西安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某。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重庆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敦好镇平安村。被申请人:西安西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某。申请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交通银行咸阳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西安西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交通银行咸阳支行账户为:614060000018170405966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西安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西安西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