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7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莉敏与陈德美、刘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敏,陈德美,刘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3186号原告:杨莉敏,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萍,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美,女,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刘金荣,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杨莉敏诉被告陈德美、刘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莉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5元,由原告杨莉敏负担。审判员  杜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