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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李时浩与被保全人李敏杰、李东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财保97号申请保全人:李时浩被保全人:李敏杰被保全人:李东晶申请保全人李时浩与被保全人李敏杰、李东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时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李敏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新华支行的工资帐户8万元,冻结李东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的工资帐户5万元。保全价值为13万元。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敏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新华支行的工资帐户8万元,冻结期间不得转账,支取。二、冻结李东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工资帐户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转账,支取。三、查封担保人付同位于建平县富山街道办事处大蒿子店村(建平房权证富山字第**号)楼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会 微信公众号“”